中藥被偷,小偷泡酒飲用後身亡,失主卻要坐牢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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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被偷,小偷泡酒飲用後身亡,失主卻要坐牢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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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被偷,小偷泡酒飲用後身亡,失主卻要坐牢賠錢!

偷了東西還回去是天經地義的,怎麼今天這個案件反而是失主要坐牢呢?以下是這起案件更為詳細的敘述。

本案主人公岳某是個老中醫,經營一家藥房,平時習慣拿藥材在附近廣場晾曬。一天,一個叫付某的人就盯上了他曬的草烏,隨即偷回家自製藥酒喝。

但付某不知道的是,草烏內含劇毒烏頭鹼,使用不當會中毒,這付某在家喝了用偷來的草烏自製的藥酒後竟被毒暈了過去,送到醫院搶救無效,一命嗚呼。

中藥被偷,小偷泡酒飲用後身亡,失主卻要坐牢賠錢!


人命關天,警方很快將岳某和死者付某一家找到,雙方對簿公堂。

付某一家說:誰讓你岳某在廣場上曬毒藥?你要是不把這些劇毒放到公共場合,我們家付某怎麼會看到?他如果看不到你曬的毒藥又怎麼會拿回家釀酒喝?他不喝又怎麼會死掉?

岳某辯解道:第一,是藥三分毒;第二,我曬我的草藥關你們什麼事?哪條法律規定不得在廣場曬藥?你們家付某偷我的藥喝死了怪我?

這兩家人各執一詞,誰都有理,不肯調和。

雖然本案案情簡單,但因為岳某沒有主觀惡意且法條適用存在爭議,所以本案歷經二審才勉強得出一個較為公正的判決。

法院一審以岳某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 9 年 2 個月有期徒刑並賠償付某家屬 25 萬元。岳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主張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最終認為付某偷盜事實成立,岳某疏忽事實成立,出於人道主義仍舊判處岳某支付付某近親屬 4 萬賠償金。這齣鬧劇落下帷幕。

以案釋法

本案主要案情有以下幾點:

兩家人的爭論焦點是付某的死亡究竟岳某疏忽造成的還是他自陷風險;

而岳某作為中醫,深知藥理和毒理,但仍考慮不周就把含有劇毒的草藥放到廣場上晾曬;

付某偷盜事實成立,對岳某的中藥材起了歹念擅自帶走加工後服用致死。

一、付某的死亡誰之過?

主要責任在於付某本身,岳某負次要責任。在面對有主物的情況下,付某明知故犯,對他人財物起了貪念以身涉險,最終使自己陷入死亡境地。但岳某今後也要注意,在把有毒草藥放到公共場合晾曬的時候應當立牌警告。

如果岳某繼續放任自己帶毒性的草藥在廣場上晾著,那麼很有可能造成其餘不相干人的損失,畢竟公共場合下,什麼事情都有可能發生。

進一步講,岳某在本案中能減輕甚至免除一定的刑事責任,就是因為死者付某是帶著非法佔有的目的來偷盜的。如果是其餘緊急避險、路過的寵物誤食等特殊情況,岳某不一定能免除責任全身而退。

二、什麼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岳某是否構成本罪?

根據中國《刑法》第 15 條,本罪指應當預見而因為疏忽沒有預見自身某個行為可能會對社會不特定人或物產生危害結不就是對自身行為過於自信造成的後果。

在在本案中,岳某明知草烏有毒還要放到公共場合晾曬,使死者付某陷入被毒死的風險,看似構成過失致人死亡,但是這麼簡單理解真的站得住腳嗎?

法條說的是「沒有預見自身行為而使他人陷入危險境地」,各位讀者覺得,這裡的「行為指的是合法行為還是違法行為?

簡單地說,原本我只是在做一個日常行為,因為你的違法介入你才死了,我也要給你負責嗎?我岳某天天在這裡曬草藥,你付某如果沒有偷我的藥回去喝,你不會死。

在刑法上過失致人死亡具體指什麼呢?最近「杭州女童電梯墜亡案」,被告保姆應該履行照顧女童的職責但她沒做到把人落在電梯裡,導致女童爬上 8 樓摔死。這才是真正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

綜上所述,岳某自始至終都在曬藥,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也不能說在本案中因為他沒立牌警告有毒就說明他成立本罪,因為正常守法的公民不會去偷別人東西。

三、如何評價付某的行為?

應該判處盜竊罪。

根據《刑法》第 264 條規定,本罪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私自在所有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偷盜手段轉移標的物所有權。

在本案中,付某趁岳某不注意就把他晾曬的草烏擅自拿回家進行非法處分,是典型的非法佔有。

因此,我們每個都要遵紀守法,「勿以惡小而為之」,共同建設文明和諧的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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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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